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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注意,題干要求選出說法錯誤的選項。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第五十一條,機動車號牌滅失、丟失或者損毀的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、換領。申請時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。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、憑證,收回未滅失、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,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、換發號牌,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。補發、換發號牌期間,申請人可以申領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。補領、換領機動車號牌的,原機動車號牌作廢,不得繼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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